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民初4738号

新会区大泽镇张锦轩红木古典家具厂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学海堂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会区大泽镇张锦轩红木古典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学海堂家具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4738号原告新会区大泽镇张锦轩红木古典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张雪亮,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学海堂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钟爱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兴国县。

原告新会区大泽镇张锦轩红木古典家具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学海棠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军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会区大泽镇张锦轩红木古典家具厂的经营者张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学海棠家具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乐从学海棠家具店钟爱明于2015年3月4日在新会××大泽镇张锦轩红木古典家具厂张雪亮手中订购一批家具,货款总计169600元,送货到学海棠家具店,钟爱明老婆陈水莲2015年3月23日签名收到家具,支付张锦轩家具厂50000元,余款11960元到2015年12月底付清,到了2015年11月份退回家具三款价值20800元,从总金额中扣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800元。2015年12月30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的经营者钟爱明,他总是说过几天,到了2016年2月5号被告经营者钟爱明表示一定会转给原告,后原告再打电话总是关机,2016年2月18日电话停机门面搬走了,因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学海堂家具店钟爱民支付家具余款98800元、误工费5000元,合计10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学海棠家具店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复印件一份、被告经营者钟爱民的身份信息查询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出货单两份,证明2015年3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订购一批家具,货款总计164700元,随后支付了50000元,且2015年10月份被告退回了部分货物20800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900元。本院依法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学海棠家具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学海棠家具店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家具一批,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被告送货2次,金额分别为79100元和85600元,共计164700元,被告共支付了50000元,2015年10月份,被告退回了部分货物金额为20800元,因此目前尚欠93900元。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新会××大泽镇张锦轩红木古典家具厂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学海棠家具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学海棠家具店收取原告货物,却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以致引起本案纠纷。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清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9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8800元,本院对被告尚欠的93900元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学海棠家具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会区大泽镇张锦轩红木古典家具厂货款人民币93900元;2、驳回原告新会区大泽镇张锦轩红木古典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学海棠家具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军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廷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