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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852号

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安庆地质人珠宝城、安庆市假日旅行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安庆地质人珠宝城,安庆市假日旅行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5130534-6。

法定代表人:肖金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地质人珠宝城,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组织机构代码79810207-2。投资人:陈里球。

被执行人:安庆市假日旅行社,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6185-5。

法定代表人:查振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地质人珠宝城、安庆市假日旅行社银行账户存款56729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