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5130534-6。
法定代表人:肖金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地质人珠宝城,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组织机构代码79810207-2。投资人:陈里球。
被执行人:安庆市假日旅行社,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6185-5。
法定代表人:查振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地质人珠宝城、安庆市假日旅行社银行账户存款56729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