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财保20号申请保全人吴庆忠。被保全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长。申请保全人吴庆忠与被保全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人吴庆忠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受理后责令吴庆忠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现因吴庆忠未能在规定期间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保全人吴庆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日
书记员 聂孟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