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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7167号

施阳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阳,华赢普泽(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7167号申请执行人施阳,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华赢普泽(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1幢13层51625。法定代表人白丹青。申请人施阳与被申请人华赢普泽(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0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37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4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手续,要求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37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海宁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许文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