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6880号原告柴方福,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宏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柴方福与被告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大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金隅大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金隅大成公司认为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大成国际中心A2座18层,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书及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该违约金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虽不在北京市丰台区,但合同履行地在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魏敬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