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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行初116号

丰都县南天湖镇南天湖村一社与丰都县人民政府、XX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南天湖镇南天湖村一社,丰都县人民政府,XX,重庆昊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曼图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初116号原告丰都县南天湖镇南天湖村一社,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南天湖镇南天湖村一组。负责人李廷学,社长。委托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53号。法定代表人罗成,县长。第三人XX,男,1983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第三人重庆昊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南天湖西路2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第三人重庆曼图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2号28楼。法定代表人谢开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南天湖镇南天湖村一社与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第三人XX、重庆昊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丰都县南天湖镇南天湖村一社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裁判宣告前,原告丰都县南天湖镇南天湖村一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南天湖镇南天湖村一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都县南天湖镇南天湖村一社负担。

审 判 员  陈 彬

代理

审判员  昌媛媛

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成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