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3259号原告洪斌龙,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俊法,男,194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第三人吕建琴,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斌龙诉被告徐俊法、第三人吕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斌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菊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志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