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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556号

原告马秀荣与被告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秀荣,宫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556号原告马秀荣,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宫友,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荣与被告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宫友所有的奇瑞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宫友所有的奇瑞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宫友负责管护,不得转移、毁损、抵押、隐匿,可以变卖,但应保留相应价款,否则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