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556号原告马秀荣,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宫友,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荣与被告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宫友所有的奇瑞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宫友所有的奇瑞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宫友负责管护,不得转移、毁损、抵押、隐匿,可以变卖,但应保留相应价款,否则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