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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财保238号

申请人方新华与被申请人刘忠林,蒋红良,金克和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新华,刘忠林,蒋红良,金克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238号申请人方新华,男,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申请人刘忠林,男,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申请人蒋红良,女,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申请人金克和,男,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

申请人方新华与被申请人刘忠林、蒋红良、金克和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方新华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忠林、蒋红良共有的位于资兴市鲤鱼江镇的房产,申请保全标的为7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对被申请人刘忠林、蒋红良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忠林、蒋红良共有的位于资兴市鲤鱼江镇的房产,申请保全标的为700000元;

三、查封担保人方新华位于资兴经济开发区罗围小康村的房产(本案担保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唐 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胡忠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