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男,1986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陈某,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启久民初字第0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陈某应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孩子陆威霖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孩子陆威霖生活费350元,被执行人陈某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该年度孩子的生活费,孩子陆威霖的教育费、医疗费由被执行人陈某承担二分之一,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结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等登记记录。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民事通知书,限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向本院申请听证,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亦未申请听证。目前尚未执行到位42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久民初字第0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秦晶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汉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