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0681号

刘付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81号刘付强,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秤砣村,联系电话152××××9444。刘国凯,男,住所地南皮县××村本院在执行刘付强申请刘国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付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86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范金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