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071号之一原告马凤江,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顺添,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林国池,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江与被告林国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凤江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林国池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原告马凤江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林国池价值110000元银行存款或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严淑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