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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320号

舒艳申请执行唐元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艳,唐元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舒艳,女,生于1987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唐元洪,男,生于1987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纳溪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唐元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元洪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唐元洪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元洪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克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