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351号罪犯杨琦,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回族,赤峰市宁城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0赤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侯玉杰为被害人丧葬支付的费用八百元,于凤霞的赡养费一万六千八百元,侯栋梁的抚养费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元,共计三万一千零四十元(已赔偿)。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內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0年11月20日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3)内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
二〇〇七年七月、
二〇〇八年七月、
二〇一〇年一月、
二〇一一年七月、
二〇一三年七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7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杨琦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改为自200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杨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课成绩为86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14.2分,记功3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琦减去剩余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霞
审判员 徐景娥
审判员 高海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