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026号原告王世琴,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周昌刚,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红糟房小学校教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洪,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袁荣蓉,女,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琴与被告刘洪、刘波、袁荣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世琴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勤
人民陪审员 杨 晶
人民陪审员 单永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