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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执字第304号

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黎某,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执行人侯某,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侯某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财产分割款357500元及其预交应由侯某承担的受理费150元和财产分割款738元,我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侯某现有的银行存款强制扣划,并责令其缴交了10000元执行款,同时冻结了其账户。现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部分财产分割款及其预交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150元和财产分割款738元及本案执行费5276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已将被执行人侯某在银行的存款全部扣划,并冻结其帐户。现暂无可供完全执结的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3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托权

审 判 员  区晓曦

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植敬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