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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443号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裘大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裘大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被执行人裘大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016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裘大森(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裘大森(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裘大森(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裘大森(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69的存款人民币47823.3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伟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 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