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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民初876-2号

姚xx与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xx,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876-2号原告姚xx,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肖xx,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xx,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x诉被告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xx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姚xx对被告许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xx撤回对被告许xx起诉。

审判员  李全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陶炳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