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876-2号原告姚xx,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肖xx,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xx,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x诉被告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xx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姚xx对被告许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xx撤回对被告许xx起诉。
审判员 李全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陶炳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