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原执字第270号

韩丽君申请执行王巧团、梁俊杰、武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丽君,王巧团,梁俊杰,武锋剑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270号申请人韩丽君,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开发区烟草公司宿舍2单元9层西户。被执行人王巧团,女,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富民路***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梁俊杰,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富民路***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武锋剑,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忻州市支行职工,住五台县城。申请人韩丽君申请执行王巧团、梁俊杰、武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原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巧团、梁俊杰、武锋剑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4)原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