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军安,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宁波市鄞州区飞虹幼儿园门卫,住浙江省奉化市。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金学忠,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未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军安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公诉机关要求对部分事实进行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4月7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要求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审理,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某1的法定代理人杨某2、赵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人董军安及其辩护人金学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7日傍晚,被告人董军安在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飞虹幼儿园独自看管杨某1期间,为追求精神刺激,通过搂抱、抚摸阴部方式对杨某1实施猥亵。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董军安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猥亵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已受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目前精神状态的鉴定没有证据支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为此要求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傍晚,被告人董军安受被害人杨某1(系2009年3月出生)母亲赵某1之托,在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飞虹幼儿园内独自看管杨某1。期间,被告人董军安为追求精神刺激,在门卫室通过搂抱、抚摸阴部等方式,对杨某1实施猥亵。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目前精神状态属应激相关障碍,与被猥亵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董军安因本案于2015年8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27日下午,其妈妈把其放在飞虹幼儿园徐老师地方玩,后徐老师要下班了,把其放在门卫爷爷那里。在画画时,门卫爷爷从前面摸其下面。后来天都黑了,给其妈妈打电话,问她怎么还不来。然后门卫爷爷去了二楼,其也跟上去了。门卫爷爷把其抱下来时,用手从前面摸其下面,把其短裤都摸到屁股里面去了,下面弄疼了。当时其很害怕,也没有叫。不久,其妈妈来了。回家后,就跟其妈妈说了幼儿园里发生的事情,现在下面碰到还痛的事实;2.证人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飞虹幼儿园的保育员。2015年8月27日下午,其将女儿杨某1放在园长助理徐某,4处就与幼儿园老师一起去家访了。17时左右,门卫董军安打电话给其说“老师都走了,你女儿在我地方,你什么时候来接她?”之后,其女儿抢过话筒很急的说“老师回家了,你快来接我!”到20时左右,其赶到幼儿园时,大门关着,其在门口喊了一会也没有声音,就用力拍大门。过了约一刻钟,门卫和其女儿从教学楼里走了下来。当时其女儿就跑过来,门卫开门后,其看到门卫满脸通红,表情很怪,裤子的拉链和纽扣都是打开的。在幼儿园门口,其让女儿上自行车,她说下面很痛,爷爷用手戳了她小便那里,边说边哭了起来。她说“爷爷把我带到卫生间,用手抠我下面,还摸我腋下、胸口、屁股、大腿、背部”。其问“爷爷下面的东西有没有碰到你?”她说“碰到下面小便的地方了”。到家后,其进行查看,发现女儿的内裤很赃,有股怪味,外阴有点红肿,内阴周围破皮了,有划痕。29日去医院检查,发现阴道口红肿充血发炎。事发后,其女儿一直说小便地方很痛,感觉很害怕,不愿跟他人接触,晚上睡觉还不停的乱踢及其辨认出猥亵其女儿的人就是被告人董军安的事实;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7日晚上回到家里时,其女儿杨某1和其妻子赵某1坐在客厅里哭。其妻子说:今天晚上她与幼儿园老师一起去家访,园长让她把女儿放在幼儿园里面,到家访结束接女儿回家,女儿告诉她,门卫董军安用手指抠了女儿的下体。其就马上问女儿,她说门卫爷爷摸了她小便的位置,还用手指抠,现在很痛,还摸她腋下、后背。其又问“那个爷爷有没有把小便的地方拿出来?”她说看到了。其就问她“有没有往你小便的地方去戳?”她说没有。于是,其就检查了其女儿的下体,发现下体有点红肿,有点破皮的样子,内裤小便的位置有黄色液体凝固后的痕迹,有股异味,不知道是什么,但应该不是精液干了以后的痕迹。事发后,其女儿变化很大,不想去上学,到了学校看到门卫就会害怕,老师说她上课注意力总是不集中,不愿跟其他小孩玩。晚上回到家也不好好做作业,总是坐在那里自顾自的。睡觉要醒过来好几次,手脚总是乱踢乱打的事实;4.证人虞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鄞州区中河街道飞虹幼儿园园长。2015年8月27日20时40分左右,幼儿园的保育员赵某1打电话说门卫董军安隔着短裤摸她女儿,并且她女儿身上红一块、紫一块的。其对赵某1说其会通知保安公司一起调查这个事情,因为门卫是委托保安公司招聘的。第二天8时左右,保安公司的人和赵某1母女到了幼儿园,保安公司的人去看监控,其把赵某1母女带到办公室里的厕所间,看了下赵某1女儿下部的表面处,从外面看很正常,就对赵某1说外面看起来好像没有你说的红块。赵某1说可能过了一个晚上就没了。其说如果要确定病情,最好到医院检查一下。后来保安公司的人说,看了幼儿园监控,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但不排除事情存在的可能性,他们打算开除董军安。29日,赵某1说要请假,带女儿去看医生。其也同意了。当天16时左右,赵某1说她已经报警了。其说好的,会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事实;5.证人徐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飞虹幼儿园负责后勤的老师。2015年8月27日,幼儿园安排保育老师赵某1与其他老师一起去家访。15时许,赵某1女儿在其办公室进进出出的,其让她在电脑上看动画片。18时左右,门卫董军安到其办公室,叫赵某1女儿去门卫玩。之后,赵某1女儿就到门卫处去了。当时幼儿园里面也没有其他人了,其与门卫董军安说要给她妈妈打个电话,叫她妈妈早点回来接,其就回家了。到第二天,听说赵某1女儿被门卫董军安猥亵了的事实;6.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杨某1姨妈。2015年10月,在其带杨某1这段时间里,觉得杨某1跟以前比是变了,白天注意力不集中,与她说话要好几遍,晚上不肯入睡,睡着以后乱蹬乱抓,给她洗澡时对外阴部比较低触,双脚夹的比较紧,以前不会这样的事实;7.病历,证实2015年8月29日,杨某1经医院检查见“阴道外段稍红”等事实;8.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1目前精神状态属应激相关障碍,与被猥亵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9.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董军安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情况;10.身份证明,证实被害人杨某1及被告人董军安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董军安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军安为追求精神刺激,强制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军安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军安在本院审理期间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没有证据支持及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应予采信;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搂抱、抚摸阴部方式对幼女实施猥亵,并造成被害人精神应激相关障碍,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军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继君
人民陪审员 孙象伟
人民陪审员 刘亚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琦?PAGE??PAGE?6?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