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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202号

周维财与吴传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维财,吴传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周维财,男,生于1973年2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吴传慧,女,生于1962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高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980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传慧所有的价值2080元的财产、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