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333号原告张长青,男,1983年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王成,男,1983年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王晶,女,1980年生,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青与被告王成、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48900元财产,担保人吴永兴自愿以自己名下大众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吴永兴名下大众牌轿车车辆手续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任飞
审 判 员 代 倩
人民陪审员 房 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