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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2333号

张长青与被告王成、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长青,王成,王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333号原告张长青,男,1983年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王成,男,1983年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王晶,女,1980年生,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青与被告王成、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48900元财产,担保人吴永兴自愿以自己名下大众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吴永兴名下大众牌轿车车辆手续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任飞

审 判 员  代 倩

人民陪审员  房 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