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吴愉院,申请执行人胡星领,申请执行人胡领弟,申请执行人胡荣依,申请执行人胡奶运德,被执行人杨庆良,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三执恢字第7号查封执行裁定,查封了被行人杨庆良位于古宜镇河东中央国际5栋5单元301号室一套。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行人杨庆良位于古宜镇河东中央国际5栋5单元301号室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贵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潘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