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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执恢13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愉院,胡星领,胡领弟,胡荣依,胡奶运德,杨庆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吴愉院,申请执行人胡星领,申请执行人胡领弟,申请执行人胡荣依,申请执行人胡奶运德,被执行人杨庆良,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三执恢字第7号查封执行裁定,查封了被行人杨庆良位于古宜镇河东中央国际5栋5单元301号室一套。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行人杨庆良位于古宜镇河东中央国际5栋5单元301号室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贵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潘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