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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950号

周将与袁加勇、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将,袁加勇,金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950号原告周将。委托代理人贾仁友。被告袁加勇。被告金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将与被告袁加勇、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将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将负担。

审判长  陈律心

审判员  吕建生

审判员  郝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