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950号原告周将。委托代理人贾仁友。被告袁加勇。被告金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将与被告袁加勇、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将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将负担。
审判长 陈律心
审判员 吕建生
审判员 郝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