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6907号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04135-7,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新浦花园2号楼8号。法定代表人孙周永,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磊,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昆山市。
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沈冬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