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085号原告鲍宏保。被告陈德忠。
原告鲍宏保诉被告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鲍宏保于2016年6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宏保系自愿撤诉,且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2900元,由原告鲍宏保负担。
审判员 郑劲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