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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1085号

鲍宏保与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宏保,陈德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085号原告鲍宏保。被告陈德忠。

原告鲍宏保诉被告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鲍宏保于2016年6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宏保系自愿撤诉,且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2900元,由原告鲍宏保负担。

审判员  郑劲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