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7民初395号原告河北舒莱美德塑料薄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淑月,职务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清,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桂英,职务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于2016年6月8日给付货款42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货款415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给付货款41500元;每期将货款支付至被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为孙景刚,账号为62×××17的银行卡内;(二)无论任何一次逾期未支付,原告将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3日起支付相应利息;(三)被告不再为原告提供任何质保;(四)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其余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家德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黄 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