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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4209号

俞永均与宁波高新区腾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均,宁波高新区腾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209号

原告:俞永均,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记者,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宁波高新区腾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07493801186)。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73室。

法定代表人:卓亚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永均诉被告宁波高新区腾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永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永均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红卫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赵 峥?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