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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803号

程梅与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程梅,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803号

原告:程梅,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城南郊。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程梅与被告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因原告下落不明,须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亚南

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

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雅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