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036号
原告:赵轩,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佳梅,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桂委九组。
被告:孙景海,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轩诉被告孙景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赵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朴今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