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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1953号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潘结庆、陈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潘结庆,陈立,方长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953号

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虎,董事长。

被告:潘结庆,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陈立,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方长志,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审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结庆、陈立、方长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潘结庆、陈立、方长志价值55805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结庆、陈立、方长志的银行存款5580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正红

人民陪审员  朱林芳

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