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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730号

刘金兰,张显业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金兰,张显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730号

原告:刘金兰,女,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城发乡泉水村半截窝棚屯*组。

被告:张显业,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火车站西侧200米吉航汽车电路。

原告刘金兰诉被告张显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庆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