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730号
原告:刘金兰,女,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城发乡泉水村半截窝棚屯*组。
被告:张显业,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火车站西侧200米吉航汽车电路。
原告刘金兰诉被告张显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庆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