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2670号

江景秀与孙巧、王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景秀,孙巧,王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670号申请执行人江景秀,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孙巧,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伟涛,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江景秀与孙巧、王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239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2981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巧、王伟涛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景秀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巧、王伟涛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