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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273号

高爱忠与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爱忠,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高爱忠,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逯志军,董事长。在执行我院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历城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少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魏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