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财保00054号
申请人:程效忠。
被
申请人:董征荣。
申请人程效忠与被申请人董征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效忠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征荣驾驶的浙G×××××号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0.8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征荣驾驶的浙G×××××号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0.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葛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董丽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财保00054号金华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四大队:关于申请人程效忠与被申请人董征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7**财保000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董征荣驾驶的浙G×××××号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0.8万元。查封期限为两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民警:王革、陈达82302300联系人:立案庭陈彪,执行公务证号码:33070125电话:824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