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4民初1093号

殷晓林与王博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晓林,王博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093号

原告:殷晓林,男,1988年3月30日生,满族,住珲春市。

被告:王博雨,男,23岁,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晓林诉被告王博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晓林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邰德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关媛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