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093号
原告:殷晓林,男,1988年3月30日生,满族,住珲春市。
被告:王博雨,男,23岁,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晓林诉被告王博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晓林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邰德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关媛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