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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951号

陆守龙与刘明保、顾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守龙,刘明保,顾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951号

原告:陆守龙,男,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保,男,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顾冉,女,教师,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守龙与被告刘明保、顾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凌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