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951号
原告:陆守龙,男,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保,男,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顾冉,女,教师,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守龙与被告刘明保、顾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凌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