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065号之一原告贾亮清,女,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曹进林,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
原告贾亮清与被告曹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6月1日向原告贾亮清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贾亮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亮清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
审 判 长 满 德 呼
代理
审判员 曹 惠
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