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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3897号

丹阳市东雄鞋服有限公司与江苏佰思特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丹阳市东雄鞋服有限公司,江苏佰思特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3897号原告丹阳市东雄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双合村汤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91106949E。法定代表人宁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小军,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佰思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金路九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15173975。法定代表人许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丹阳市东雄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佰思特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吴飞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路小军和被告法定代表人许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市东雄鞋服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鞋材。截至2016年3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12497.50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价款112497.50元,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江苏佰思特鞋业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尚有增值税发票未开具给被告;其次,原告尚有模具未返还被告;最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是货到后180日。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鞋材。截至2016年3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12497.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及其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鞋材,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12497.5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价款112497.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原告催要后未能及时付清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时间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被告辩称双方约定货到后180日内付款,但是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还辩称,原告尚有增值税发票未开具及部分模具未退还,其可另行向原告主张,不能以此拒付价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佰思特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东雄鞋服有限公司价款112497.5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吴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傅爱林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