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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442-1号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凤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孙凤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42-1号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被告孙凤杰,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大港区,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凤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庭下达成协商并已解决完毕,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秦润林

代理

审判员  李庆华

人民陪审员  任德平二○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