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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664号之一

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曹仲富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仲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曹仲富,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6日,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仲富行政处罚一案,因被执行人曹仲富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曹仲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曹仲富在限期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仲富在中国农业银行崇州支行处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2961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