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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717号

段荣翠与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孙和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荣翠,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孙和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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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23民初1717号

原告:段荣翠。

委托代理人:高吉忠,山东XX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库,负责人。

被告:孙和润。

原告段荣翠与被告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驾校)、孙和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董广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荣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吉忠,被告东岳驾校法定代表人王成库、被告孙和润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荣翠诉称,2014年5月26日,被告东岳驾校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息4000元,由被告孙和润担保,后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岳驾校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至还清日止)暂计算4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和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岳驾校辩称,诉讼主题不符,因为钱没有打到东岳驾校账户上,还利息也不是从东岳驾校账户上还的,借这个钱我们也不知道,我接过帐来,我只还本金,不还利息。

被告孙和润辩称,东岳驾校借款20万元我知道,但是钱去哪我不知道,我只是签了个名字,口头约定三个月到半年还清。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东岳驾校向段荣翠借款20万元,并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约定月息4000元,由被告孙和润提供担保,加盖了公司东岳驾校财务专用章,收款人一栏的签名为郭思云。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收据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被告东岳驾校出具的收据一份,证实2014年5月26日东岳驾校向段荣翠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孙和润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东岳驾校、孙和润对上述收据均无异议,故被告东岳驾校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并有孙和润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应认定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东岳驾校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孙和润承担连带保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段荣翠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4000元从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孙和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200元,由被告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孙和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广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