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596号原告周锦滨。被告赵长春。被告王艳彩。
被告赵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锦滨与被告赵长春、王艳彩、赵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锦滨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长春、王艳彩、赵繁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长春、王艳彩、赵繁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