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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财保596号

周锦滨与赵长春、王艳彩、赵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锦滨,赵长春,王艳彩,赵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596号原告周锦滨。被告赵长春。被告王艳彩。

被告赵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锦滨与被告赵长春、王艳彩、赵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锦滨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长春、王艳彩、赵繁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长春、王艳彩、赵繁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