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法定代表人郑泊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奉年春,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红旺,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道佳,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奉年春、廖红旺、廖道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奉年春、廖红旺、廖道佳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执行人奉年春、廖红旺、廖道佳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三 忠
审判员 邓 江 跃
审判员 ��顺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铸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