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杨克强,男,195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杨克锋(峰),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下洼村**组**号。被执行人罗风霞,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下洼村**组**号。被执行人罗新安,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朱砂镇石岗村***号。被执行人于善民,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厉庄乡靳岗村委小于庄村*号。本院执行杨克强申请执行杨克锋(峰)、罗风霞、罗新安、于善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克锋(峰)位于开封市龙亭区文昌后街路东,汴房地权证字第31697**号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学庆
审判员 席志军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