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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刘立强与被执行人王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立强,王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强,男,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树,男,汉族,退休干警,现住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申请执行人刘立强与被执行人王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立强以与被执行人王树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景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