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7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009号七、八、十三至十六层、1009号之103至104号商铺。
负责人:杨伟明。
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王锦源。
被执行人:王锦源,男,汉族,住址: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王红,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业路*号**号*单元***房,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5********。
被执行人:珠海市永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王锦源。
被执行人:李笑珍,女,汉族,住址: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2764。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李笑珍、王红、王锦源、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永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锦源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XX号x、x、x、x、x号商铺(权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立案庭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念波
代理
审判员柏文璋
代理
审判员 王普
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曹秀珊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