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64号原告李学亮,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孟昭年,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亮与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亮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学亮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博
人民陪审员 张 忠
人民陪审员 修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理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