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207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
负责人:刘东升。
被告:沙瑞丰。
被告:李艳平。
被告:李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被告沙瑞丰、李艳平、李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海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谢建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