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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207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沙瑞丰、李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沙瑞丰,李艳平,李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207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

负责人:刘东升。

被告:沙瑞丰。

被告:李艳平。

被告:李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被告沙瑞丰、李艳平、李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海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谢建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