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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6364号

黄某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民初636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唐某甲。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起自由恋爱,于2009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18日生育一子唐某乙。刚结婚时感情不错,但自原告怀孕以来,被告对家庭疏于关心、照顾,经常以生意需要为由在外喝酒,几乎每天到凌晨一两点回家,偶尔还彻夜不归。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能有所改变,但被告不仅不反思,反而越来越过分。原告生完孩子不久便发现被告长期与夜总会小姐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在写下保证书后仍未改变,无奈原告于2013年7月提出离婚诉讼,在被告的软磨硬泡和多次保证要好好过日子后,原告决定再给一次机会并撤回了起诉。但撤诉不久,被告又开始每天在外喝酒、出入夜总会、与其他女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还经常辱骂原告及原告家人。综上认为,原、被告双方文化层次、价值观、生活习惯、性格等差异巨大,被告不尊重原告及原告家人,长期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又屡教不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儿子唐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至儿子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自己文化程度不高,能找到原告这样文化程度高的老婆,在孩子的教育方面有很大的好处,两人在奉贤没有其他亲人,一起吃苦打拼大家都有目共睹,所以心里很宝贝原告,但有时说话比较直,说完之后自己也很后悔。其次认为,婚后自己对家庭和孩子是照顾关心的,原告的工作必须“朝九晚五”,自己做工程,工作时间比较自由,所以自从儿子到上海市区读全托制幼儿园起,基本由自己负责接送孩子(每周一上午送去,每周五下午接回),周末偶尔由丈母娘搭搭手领孩子。再者,对于原告诉称的与其他女性不正当男女关系问题,自己也承认以前犯了点小错误,但一直在改正,目前也在积极努力提高自己,报了电大土木工程学习,以缩短双方之间的差距。此外,今年元宵前,自己还与原告商量今年好好努力,换个别墅,准备生二胎,从没想过要与原告离婚,儿子快要读小学了,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起自行相识相恋,2009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乙。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自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不正当交往关系后,双方为此常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日渐不和,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7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嗣后,被告曾在一段时间内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缺点,但之后双方又开始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发展至原告自2016年2月起搬出家门居住致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性格不合,双方在文化层次、价值观及生活习惯等差异较大,且被告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儿子唐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被告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裁定书、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的开房记录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被告自行相识相恋多年后才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不正当交往后,双方为此常发生矛盾,产生纠纷,故引起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责任在被告。庭审中,被告当庭保证为了家庭和儿子,今后会与积极原告沟通,改正自己的错误和缺点,与原告好好沟通和生活,依法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以积极的方式处理家庭矛盾,相信夫妻关系会日渐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军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崔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